漳州公开第一批职业放贷人名录认定标准含5种情形-【新闻】
3月26日,漳州中院根据“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经过审慎甄别和严格的认定程序,首次向社会公开第一批 “职业放贷人名录”,有1家公司和37个自然人上榜。
据悉,今年初,漳州中院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省法院联席会精神,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司法保障,依法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在全省率先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明确“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
对于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人员,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其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认定为无效。与此同时,法院将进一步严格证据和事实审查,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还要加强对债权转让行为的甄别,防止职业放贷人通过债权转让规避监管;对职业放贷人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谨慎采取拘留、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该份“职业放贷人名录”同时抄送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及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
何为职业放贷人?
大家或多有耳闻,
可是......
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包括五种情形:
一、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漳州市法院辖区内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的;
二、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漳州市法院辖区内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三、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漳州市法院辖区内民事诉讼中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一、二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一)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二)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经查证属实的;
(三)诉称借款本金以现金方式交付,单笔数额达20万元以上的;
(四)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五)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五、有其他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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