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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三部门进一步明确非水可再生能源发

发布时间:2021-06-17 21:02:15 阅读: 来源:屏风类厂家
财政部等三部门进一步明确非水可再生能源发

财政部等三部门进一步明确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理利用小时数,进一步明确了非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结算规则。

财政部等三部门今年1月印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结算规则。

为确保存量项目合理收益,基于核定电价时全生命周期发电小时数等因素,此次补充通知确定了各类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

在合理利用小时数方面,《意见》明确风电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48000小时、44000小时、40000小时和36000小时。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52000小时。

光伏发电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32000小时、26000小时和22000小时。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2019年、2020年竞价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在所在资源区小时数基础上增加10%。

在项目补贴电量方面,《意见》明确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项目容量 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其中,项目容量按核准(备案)时确定的容量为准。如项目实际容量小于核准(备案)容量的,以实际容量为准。

在补贴标准方面,《意见》明确补贴标准=(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

同时,三部门强调了要对补贴项目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电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化数据平台,对接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装机、发电量、利用小时数等运行情况进行连续监测。同时,针对如在核查中发现申报容量与实际容量不符的,将按不符容量的2倍核减补贴资金。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项目补贴电量和补贴标准兑付补贴资金。如在核查中发现超标准拨付的情况,由电企业自行承担。

按照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所发电量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部分,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按照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自并之日起满20年后,生物质发电项目自并之日起满15年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此外,三部门将组织对补贴项目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其中,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电价确定和执行等情况;电企业负责核查项目核准(备案)和容量等情况,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核查标准;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补贴发放等情况。

据了解,2020年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预算总额约924亿元,同比增长7%。

原文如下:

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建〔2020〕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家电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有限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2020年1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以下简称4号文),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结算规则。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稳定行业预期,现将补贴资金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项目合理利用小时数

4号文明确,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为确保存量项目合理收益,基于核定电价时全生命周期发电小时数等因素,现确定各类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如下:

(一)风电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48000小时、44000小时、40000小时和36000小时。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52000小时。

(二)光伏发电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32000小时、26000小时和22000小时。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2019、2020年竞价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在所在资源区小时数基础上增加10%。

(三)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82500小时。

二、项目补贴电量

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项目容量 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其中,项目容量按核准(备案)时确定的容量为准。如项目实际容量小于核准(备案)容量的,以实际容量为准。

三、补贴标准

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内所发电量,按照上电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

在未超过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当年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

按照5号文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所发电量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部分,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按照5号文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自并之日起满20年后,生物质发电项目自并之日起满15年后,无论项目是否达到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四、加强项目核查

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将组织对补贴项目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其中,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查电价确定和执行等情况;电企业负责核查项目核准(备案)和容量等情况,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核查标准;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补贴发放等情况。

电企业应建立信息化数据平台,对接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装机、发电量、利用小时数等运行情况进行连续监测,对电费和补贴结算探索了非均相、均相等多种催化体系下共聚反应从头到尾的全进程进行追踪分析,确保项目信息真实有效,符合国家制定的价格、项目和补贴管理办法。

以便于操作进程中更好的实现人机磨合

(一)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时,项目业主应对项目实际容量进行申报。如在核查中发现申报容量与实际容量不符的,将按不符容量的2倍核减补贴资金。

(二)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项目补贴电量和补贴标准兑付补贴资金。如在核查中发现超标准拨付的情况,由电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0年9月29日

(中国能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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